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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2 10:25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畜牧业关系民生,生猪产业作为其支柱,是保障老百姓“菜篮子”供给的关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为稳定生猪生产、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顺应猪肉消费形式变化,实现‘运猪’向‘运肉’转变,同时针对周边国家和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多发,大范围、长距离跨省调运生猪带来的疫情传入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除东部区外,跨大区屠宰用生猪实行“点对点”调运,调运距离原则上在1000公里以内。后续视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情况进一步调整调运距离。

(二)支持省内调运主体与省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实现猪肉产品优质优价。

(三)省外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猪养殖企业,允许跨省调运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以下且用于饲养)到我省。

(四)为规范省外肉类流通秩序,省外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须经备案及指定通道报验后调入我省。

(五)为加强调运便捷服务,对来自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区或无疫小区的生猪,以及近一年内抽检均达标、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省外生猪产品,可实行便捷化报验调入。

三、主要特点

(一)落实相关规定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及东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就加强非洲猪瘟防控、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等相关要求,《通知》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也是夯实我省生猪稳产保供基础、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

(二)减少动物疫病省外传入风险。《通知》明确“除东部区外,跨大区屠宰用生猪实行‘点对点’调运,调运距离原则上在1000公里以内”,既是落实国家“逐步减少活猪长距离跨省(区、市)调运”的指导方针,也是统筹兼顾我省生猪产品供应、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实际需要。

(三)促进肉类优质优价。为保障肉类安全供应,《通知》支持省内调运主体与省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推进“运猪”向“运肉”转变,实现猪肉产品优质优价。

(四)加强调运便捷服务。《通知》明确对来自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区或无疫小区的生猪,以及近一年内抽检均达标、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省外生猪产品,可实行便捷化报验调入,体现了分类管理、服务优先的原则,提高了合法合规生猪产品的调运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具体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联系电话:0571-8675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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